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於本市戶政所完成登記,得於新生兒出生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詳情請參閱:  臺中市社會局網站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news/index-1.asp?m=9&m1=10&m2=55&id=917